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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香港有關法例規定,所有的申索必須於指定的期限內向有關方面提出,現總括如下:
工傷補償的申請 - 必須在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24個月內向法院提交。
勞工署初部判傷的覆判申請 - 必須在頒佈初步判傷結果日期起計14天內向勞工署提出反對。
勞工署覆判上訴 - 必須在有關的證明書發出後6個月內向法院提出。
疏忽索償 - 必須於知悉該疏忽發生的日期起計3年內向法院入稟申索。
因索償程序涉及複雜的法律原理,為保障索償權益,這立即與專業律師聯絡。